文档介绍:我国治理雾霾的财税政策研究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严峻,空气质量令人担忧。在前人对我国在治理雾霾领域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之上,政府可以通过财税手段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治霾资金的投入,发挥各种财税政策的协同效条的适用范围。高致霾企业购买的治理污染设备,一般规模较大、价值较高,治污效果也比较明显,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的经济特征,只要其减少烟尘、粉尘等污染物排放的效果明显,可以允许单价低于一定数额(如1000万元)的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或者其适用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为该类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在治理雾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治理雾霾,促进大气环境好转。
二是建议对高致霾企业为防治污染的“三新”发生的研发费用,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在除据实扣除之外,按照研发费用的100%或甚至更大的比例加计扣除,增加企业治理雾霾开展研发工作的积极性。现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是50%,此建议最大的看点在于“按照研发费用的100%甚至更大的比例加计扣除”,是对政策禁区的突破之处。
(二)税收优惠
一是对使用清洁能源、低致霾的产业、项目和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实质上是对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章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内容体现在该章二十六条至三十六条的法律条款中了,如此一来,对使用清洁能源、低致霾的产业、项目和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就变得更为广泛了,可以适用减免税、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 二是扩充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解释,对以较大代价转向更清洁、进步、节能、高效的非致霾能源的企业,视同国家对待高新技术企业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减按15%甚至更低的税率,并谋求进一步的优惠措施,例如可以适用环境保护企业的减免税、加计扣除、税额抵免的多种优惠方式。
(三)税前扣除
扩充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及使用条件,对高致霾但治霾积极的企业,如其在当年发生亏损,允许其向以后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结转、抵免税前利润。此条建议最大的看点在于,对于高致霾但治霾积极的企业,其亏损结转期限可以超过五年,参考其他政策规定,可以是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给该类企业吃下继续治理雾霾的定心丸。
(四)专用设备政策
扩张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解释,为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保等专用设备的价款可以按比当前更大的比例抵免其应纳税额。第一,突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这一采取正列举方式对相应环保设备的限制,以及一经规定多年不变的局限,规定较为灵活的环保设备定性标准。可以考虑由市一级政府会同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成立审查机构,对那些企业购买并投入使用且确实产生着较明显治理雾霾等效果的环保设備,一并适用抵资抵免政策;第二,可用于投资抵免的比例,可由现行法律的10%提升至20%甚至更高的比例;第三,如企业应纳税额五年内仍不足结转抵免的,可以延长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三、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立法,涉及政治、经济、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难度比较大。在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急需补充和完善,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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