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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的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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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2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七讲:合同相关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担当违约责任的详细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数额,也可以商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确实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商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患病的损失担当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患病的全部损失担当的赔偿责任。详细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乐观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预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削减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章。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章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章,其理论根底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章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章,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章不适用于商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依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状况加以推断。


(3)减轻损失规章。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准时实行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商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赔偿金或商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附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肯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商定违约金;
(2)惩处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作了新的规定。
依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商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肯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担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商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正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