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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王善保 2022/7/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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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比较研究
韦军宁 摘要: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许多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合并实务中采用的两种基本处理方法。本文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基本思路出发,从应用环境、反映能力、防范能力以及财务报告效应等方面,大的相关性,更体现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而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信息可靠性较高,更体现受托责任观的会计目标。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采用权益结合法,由于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都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不存在合并前后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此外,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在报表上对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进行确认、摊销或计提减值,在合并业绩的计量上实现了投入与产出的配比。而权益结合法,投入与产出的配比则不明显,合并业绩往往被夸大,特别是无法在后续业绩考核中体现出优势。
(3)防范能力比较。由于购买法能全面的反映了合并成本(即合并中的价值流动),有助于增强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感,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首要标准对购买出价进行审慎权衡,防止进行个人利益的无效合并。权益结合法则既不必反映全部购买价格,也无需确认商誉,股东难以对企业管理者并购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受托责任可能因此被弱化,容易诱发管理层做出不经济的并购决策。所以。在监督企业的合并决策方面,购买法更具优势,但在防范管理者操纵利润方法方面却不如权益结合法,难于监控管理者的利润操纵行为。购买法操纵收益方式有:利用公允价值或资产减值计提的自由裁量权,蓄意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或高估负债,为合并后创造盈利空间;蓄意高估重组准备,并在合并后秘密转回或用于冲减经营费用;高估“可塑性”资产的价值,蓄意低估合并商誉。而在利用权益结合法时,操纵收益的主要方式则不同,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及相关资产重新计价,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即可瞬间实现经营收益(如出售存货)或非经营收益(如处置长期资产),因为这一收益未在账面上体现。因此,在防范管理者操纵收益方面,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收益防范方面均有缺陷。由于手法不同使购买法更难于监控管理者的利润操纵行为。
(4)财务报告效应比较。首先,购买法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并入合并企业报表中,而权益结合法下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并入合并企业报表中。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大于其账面价值,这就使得购买法下的资产价




值高于权益结合法。另外,由于购买法下可能确认商誉,也会导致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益结合法。由于资产会在合并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资产消耗也形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资产价值高就导致未来的成本或费用高,而成本或费用高,会导致利润降低。因此,应用购买法会多计资产,从而导致未来成本费用提高而利润下降。应用权益结合法则会少计资产,从而导致未来成本费用下降而利润上升。其次,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利润,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和留存收益,被作为购买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年度的利润,直接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和留存收益纳入合并报表,而不管具体的合并日。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的收益和留存收益,必然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和留存收益。最后,由于权益结合法下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账面价值通常又低于公允价值,这表明这些资产存在未实现的价值。因此,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资产。增加合并后的利润,使权益结合法下确认的利润比购买法大。另外,由于资产小,必然使其资产利润率提高,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能带来较好的报告效应。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国内外的应用实践

(一)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国际上的应用实践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作为反映企业合并事项的两种方法,在适用环境、反映能力、防范能力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长处与不足,西方的会计和财务学家对这两种方法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论一直很激烈。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争论,1998年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组成的G4+1集团发布报告建议购买法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1999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全体委员一致投票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该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明确规定废除权益结合法而统一为购买法。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200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明确规定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至此,购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