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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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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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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
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机构统一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作业。
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内积泥不超标,窨井盖丢失、损坏要及时补缺、更换。
第二类排水户应当落实油污、废弃物清捞责任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
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
第三、第四类排水户应当负责定期清理各类预处理设施,防止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当落实消纳场所,不得将污泥投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五类排水户要保证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擅自
关停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遇突发事件需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确
定排水方案、接管方案、污水排放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一类、第三类排水户在办理污水排放审批手续后,不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除外。
其他排水户在其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在十天内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 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 5年。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需要
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包括在
线检测数据)按要求报送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医疗机构应当自办证后每季度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出具的医疗机构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经检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衔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验收,
施工费用由排水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