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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创建无烟单位管理规定
**局创建无烟公共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危害,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控制吸烟条例》和有关法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创建无烟单位管理规定
**局创建无烟公共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危害,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控制吸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用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全员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本系统办公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办税服务厅等对外服务窗口的室内区域;
(三)机关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各类机房、库房,职工餐厅、更衣室等公共区域;
(四)本系统公用交通工具内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五条 本系统各单位可以依照《控制吸烟条例》和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六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七条 县局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人教科、监察室主要负责干部职工禁烟工作的奖惩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本单位(科室)人员宣传控烟知识,劝戒帮助吸烟者戒烟;
(二)接受现场投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
(三)维护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