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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估价委托人函.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致估价委托人函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本估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秉承客观、公正、
科学、独立的原则,对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虹北园 21号3-1-2号房地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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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的假定和限制条件
一、一般假定
1.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地产权证》 ,我们未向政府有关部门进
行核实,在无原因思疑其合法性、真切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下,假定估价委
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切、正确和完整。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子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要因
素赐予了关注,在无原因思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
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房子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探看,估
价对象房子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记录的建筑面积相当。
4.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然、同样、自发的交易市场,既能
知足如下条件:交易双方自发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出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交
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认识交易对象、了解市场行情;交易双方有丰裕的时
间进行交易;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赐予附加出价。
二、未定事项假定
无未定事项假定。
三、背离事实假定
无背离事实假定。
四、不相一致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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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估价实地查勘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在估价过程中,假定价值时点与实
地查勘日的房地产状况相一致。
五、依据不足假定
无依据不足假定。
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1.本估价报告仅为估价委托人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照依据,不得用于
拆迁补偿、抵押贷款等其他用途。
2.本估价报告仅估价委托人以及估价目的对应经济行为有关单位、部门所使
用。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
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然媒体上。
3.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超过估价报告使
用期限,需从头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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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 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估价机构
机构名称: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 11号远洋大厦B座1601、1603号
资质等级:一级
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13]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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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价目的
为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照。
四、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界定
依据《司法判定委托书》,本次评估判定就申请履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与被履行人芦梅、陈志国借钱合同纠葛一案中的如下事项进行判定:
对被履行人芦梅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虹北园 21号3-1-2号房子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7年8月8日。
估价对象坐落
估价对象位于锦虹北园,以估价对象所在小区为中心,估价对象东临锦虹街,
南临锦绣路,西临锦霞北园,北临南松路。
估价对象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权证号为(沙私有) 2011507992
号,房地产权利人为芦梅,估价对象坐落沙河口区锦虹北园 21号3单元1层2号,
房子号为85-46-184,产别为私有房产,构造为钢混,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