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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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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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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房地产公司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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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一.总 则
二.合 同 签 定
三.合 同 审司利益的条款,合同管理人员应出于忠诚公司的原则提出修改建议。
合同送审前应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合同审批单,并加盖合同经办部门的印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合同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审批单连同送审合同全部资料一并交送行政部。
对公司各业务部门需要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行政部一次性出具了审核意见后,可不再另行审查,但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变更的格式合同除外。
行政部接受送审合同后,应指派法律专门人员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加盖公章或行政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合同经办部门。
审核期限为收到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确实情况紧急的,经特别书面说明,审核期限可缩短为两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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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合同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向合同经办部门询问有关情况;
(二)要求合同经办部门提交及补充有关材料;
(三)对不提供有关情况与材料或材料不全面致使审核无法进行的,可以不予审核;
(四)对合同进行文字性修改;
(五)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行政部根据国家法律、公司政策和合同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合同审核意见,合同经办部门应当遵守,并对合同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正。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审核意见办理和作出修正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向行政部反映情况,协商处理办法。经协商行政部认为确需对原合同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的,行政部应对原合同是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发出。
第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有义务向行政部全面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合同审核人员的查询。合同经办部门明知合同中存在影响公司重大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不利环节和不利因素而没有主动说明的,由合同经办部门对合同产生的后果单独承担责任,公司除追究合同经办部门的责任外,还将视情节追究该部门合同经办人、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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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部对送审的合同有及时审核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保障合同行为合法性、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义务。合同经办部门有权要求行政部按期审核合同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经公司领导特别书面批准,合同可不经行政部审核或不按行政部合同审核意见办理而直接对外签署。
第十八条 行政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审核义务或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存在重大疏漏,以及合同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同审核法律意见,致使合同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内部补充合同
公司内部补充合同是指在公司的工程项目产生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并由该机关出具了正规发票后,由公司内部填制的、该主管机关不需要签章的内部合同(具体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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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补充合同经办部门在处理有关工程项目与政府主管机关发生收费时应尽量与对方签署合同;确实无法取得合同的,才可以签定内部补充合同。
行政部须对内部补充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核。
内部补充合同如属于分期付款(例如临水、临电等)的,应尽量合并成一份合同签署(其他类别的合同如也属此类情况,也应照此办理)。
第五章 合同谈判
对重大、复杂的合同行为,受公司领导指派或有关部门邀请行政部可以参与谈判、调查及合同起草、修改;行政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参与上述合同谈判等活动。
对于公司参股、控股、出让股权等企业购并活动及对外签定保证、抵押等担保合同,必须有行政部参与谈判。
第六章 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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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按所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具体承诺进行运作,拨款或结算。
合同价值在工程竣工时没有变化的,则以合同价做为结算价。合同价值与实际竣工有较大出入的,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做出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单转交财务部一份,附在原合同中。作为本项工程的最终结算价值列入成本 。
第七章 合同监督
合同审核完成后,运营部对与合同有关的资金成本进行监督、控制,并负责对所有合同进行统一编号。行政部有权跟踪被审核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合同经办部门应按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将采纳的结果在采纳行为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行政部。
送审文件属于合同类型的,应在正式合同签署后三日内将合同正本复印件送行政部。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应即时向行政部反映情况。重大合同实施完毕后应对该合同实施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送行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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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部审核过的其他非合同文件,送审部门和实施部门均有义务将采纳和实施结果书面送行政部备案。
对于合同的执行情况,行政部有权进行检查。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填写执行情况反馈表进行普查,也可以指派专人或专班对重大或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合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