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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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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经常居住地证明
第1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XXX,男,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从
年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第5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多年因感情破裂想在外地离婚的最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要达到在外地离婚的目的只有走诉讼途径。可问题是外地的法院立案法官往往不愿受理这样的案件,他们的理由就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下就是我在代为办理一单外地人在广州诉讼离婚立案的过程,这个案例足以反映证明经常居住地是多么的困难:
我代理的这个案例当事人男方住所地在黑龙江,女方在重庆,双方在黑龙江登记结婚多年,但结婚后至今一直都在广州工作,双方还在越秀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女方还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女方还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了一个有效期为两年的暂住证,到准备起诉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住所地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他们就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在广州离婚的目的。










鉴于女方有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的暂住证,在提起诉讼时我就以男方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接待的一女法官竟然说暂住证不能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不能证明,那什么可以?我就问她。她说还需要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证明,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靠!说得轻巧,这个我不是没有想过,但我之前代理的类似案子当事人找过街道办和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家说得很直接:“我又没有整天拿眼睛盯着你,怎么知道你有没有在我辖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啊?我怎么能给你出具证明?!”于是我就把这话转述给法官了,法官无语,她改口说那你能不能提供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呢?TMD!谁说租赁房屋一定会签合同?要是借住朋友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