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施工操作技术规范标准
配置及实施
一、工程概况
1、设计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
2,建筑专业提供的设计图;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线路相适应。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路(或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适应。
6.开关箱的电器配置与接线
开关箱的电器配置与接线,应与分配电箱的电器配置与接线,以及配电线路相适应。作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第一级,也是最主要的防漏电措施,所以开关箱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开关箱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
1.漏电保护器的作用
当人员触电时,在尚未达到受伤害的电流和时间内即跳闸断电。
若设备线路发生漏电故障,应在人尚未触及时即先跳闸断电,避免设备 长期存在隐患,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如未排除故障,则无法合闸送电)。
可以防止因漏电而引起的火灾或损坏设备等事故。
2.漏电保护的接线方法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
在干燥环境下工作的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和使用。对搁置已久又重新启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七、现场照明
1.照明器使用的环境条件
在正常的空气相对湿度时使用,可选用开启式照明。
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照明器。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适应的照明器。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择防震型照明器。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场所,应采用防腐蚀型照明器。
2.特殊场合照明器的安全电源电压
有高温、,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在潮湿易触电体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行灯使用要求
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V。
灯头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上无开关。
灯泡外侧有金属保护网。
金属网、反光罩、悬挂吊钩应固定在灯罩的绝缘部位上。
4.照明系统中灯具及插座的数量
在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中,灯具和插座的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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