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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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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2/7/1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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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猥亵、虐待、性骚扰幼儿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伤害幼儿的
(八)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
成果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培训或辅导,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幼儿园(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