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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6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
26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 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
分保费用的处理。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保相关准备金的处理,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