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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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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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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缘由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缘由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全部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恳求。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着区分之一,这种区分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展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由于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商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商定的保险金额进展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行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