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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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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八条.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八条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开除、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八条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开除、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酬劳,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宅安全受法律爱护;
  (六)参与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必需给予其肯定权利。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法官职责”是指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参与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参与合议庭审判时,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展提问;有权就有关问题进展调查;有权就法定事由消失后打算中止审理;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进展制止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审判活动中的职权,假如法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职权。为了进展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需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需依法进展,法官审理案件只听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抗,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开除、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状况下法官才被开除、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法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法院任命的,假如需要对法官开除、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开除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违法犯罪不能连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状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状况,即:,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又不承受另行安排的;,本人拒绝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