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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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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条.docx

上传人:夜紫儿 2022/7/1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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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条.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条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拢的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实体工程进展验收,查验其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设计施工,是否能起到消防作用,符合消防要求。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就可能造成火灾,使国家、人民群众患病重大损失。所以本条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和虽报阅历收,但阅历收不合格,未进展改造并再次报请验收就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规定了惩罚。
  本条所列第(三)项行为是,“公众聚拢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本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该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拢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构本钱项规定的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公众聚拢的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行为一般是指这些场所在工程建立竣工后(其中也包括改建、扩建等状况),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其中“擅自使用或者开业”,是指违反规定,未经消防监视机构进展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即最终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就使用或者开业的状况。这里的使用与开业是依据不同的场所而言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的其他条文中已经规定了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展消防安全检查,那么这里为什么还要对公众聚拢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再要向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场所多为公众聚拢,对于消防工作来说,有其特别的要求。依据其营业的内容和可能消失的状况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特别重要。另外,这些场所相当一局部不是新建场所,而是其他场所改建而成,公安消防机构必需进展消防安全检查才能知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从而堵塞火灾隐患。这些场所的全部者,依据市场的变化,常常变换其使用功能和经营内容,出于对公众的生命安全的考虑,这样规定是特别必要的。换言之,某些场所作为歌舞厅可以,但改为商场是否适宜,就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加以确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前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作出的。因此在这方面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1月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转变内部装修的公共消遣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共消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消遣场所在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