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2 年9月4日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993 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5 年2月 28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第 14 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2001 年4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文本,对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第一节税务管理法律制度•税务管理工作又分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 〈税收征管法〉对这三个方面的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了解税源,掌握征管对象的情况,为征管工作积累资料。•《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按照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二、账簿、凭证管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