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本钢发人字〔 2014 〕 91号关于印发《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 现将《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6月 17日-2-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编号: G-J-RL-012-2014- Ⅱ发布日期: 201 4年6月 17日生效日期: 201 4年6月 17日编制人:李象君审核人:赵忠民编制单位: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人: 张晓芳页数:共 9页-3- 制度修订记录表制度名称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编号 G-J-RL-012-2014- Ⅱ首版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修订日期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201203 201406 201406 201406 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李象君赵忠民张晓芳主要内容说明: 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比例、用工计划、用工审核、用工审批、费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以加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修订内容说明: 在原规定基础上, 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用工情况,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4-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业务机构及子(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有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为用工单位提供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第四条劳动合同用工是集团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应坚持精干高效、控制数量、依法用工、保证质量、有效配置的原则。第二章用工范围第五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生产操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主要为非长期存在或随季节变化需发生的用工岗位。(二)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5- 营业务岗位。主要为非直接操作主要生产设备、非直接生产主要产品,工作职责权重较低,进行简单重复劳动的用工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并汇总到集团公司后报当地人社局备案。(三)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第七条严禁在管理、技术岗位中设置劳务派遣岗位。不能在直接操作主要设备或操作结果直接影响产品的产量、质量、收益和涉及重要技术、资财等生产操作岗位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持续盘活岗位人员存量,挖潜调剂,总体岗位工作量不饱满的,不得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中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四方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第九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