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 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 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 震平安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 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 机构。
第十条 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 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 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 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 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 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以下简 称《登记注册表》)。
(二)提交筹设情况报告。
(三)提交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 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 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平安鉴 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 公安机关出具的平安保卫人员和平安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 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 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 准,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书 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机关核 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还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 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 登记。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 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 册: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条件、性质及地址 设置不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开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的;(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