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006-07-06 本文访问次数: 1079 文号: 晋政办发〔 2006 〕41号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6 年6月14日实施日期: 2006 年7月1日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6 〕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十四日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18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晋承揽施工的企业、省外注册在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为基数。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企业,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外省注册在本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及时(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建筑承包或分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建筑承包或分包合同之日起 30日内)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本省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外省注册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结束离开时,应在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 30日内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手续。第六条用人单位参保后新招用农民工,应当在办理招用手续后的 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后发生的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自中断和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