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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含人防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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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含人防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物业管理条例含人防版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审稿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回复。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健康状况能够满足筹备组工作需要;
(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交存或续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
(六)无非法收受、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行为;
(七)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八)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九)无占用公共区域或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十)无其他严重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注销的,可以使用公共收益或采取业主自筹等其他方式筹集。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本条例生效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设立业主大会资料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或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的固定位置张贴;
(三)在足以覆盖小区范围的媒体公示;
(四)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系统发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并征求业主的意见,但对管理规约本身征求意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临时会议的召开事由以及召开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不得少于七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已入住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书面表决或者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实名投票等形式举行,表决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身份信息、专有部分的面积、委托事项。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住宅类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事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七日前,应当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