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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工具去盗窃.doc

上传人:史湘云 2022/7/15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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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不带工具去盗窃
逄政


【√】法律解释必须立足生活现实与司法实践。要求天下的贼们都能徒手扳开龙头锁,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期待可能性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中增设了几不带工具去盗窃
逄政


【√】法律解释必须立足生活现实与司法实践。要求天下的贼们都能徒手扳开龙头锁,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期待可能性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中增设了几种入罪情形,“携带凶器盗窃”即是其一。一如既往,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往往不是把法律适用变得越来越清晰,而一向是正好相反。
有观点认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或就地获取可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他工具进行盗窃的行为。这句话的前半句不难理解,但循着后半句的思路,我们就会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要么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要么就会是一个非常残酷的事实。
“可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限定其实纯属多余,我们甚至很难发现不能造***身伤害的工具,那么剩下的限定就仅仅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或者就地获取”。而“携带或者就地获取”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工具来源的可能情形,这个限定其实就只剩下“为了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经过这番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半句话的意思其实是说,只要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或获取工具就是“携带凶器盗窃”。但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不携带工具的盗窃却并不常见,我们无法期待犯罪分子都能够徒手扳开一辆助动车的龙头锁。
我们想象,这种观点可能会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如果盗窃分子事先准备个起子、老虎钳之类的工具,或者撬不***而就地捡起一根撬棒,统统都要定罪了,我们相信,盗窃分子也许就不会事先准备或就地捡起这样的工具。所以,天下的贼都不带工具去盗窃,于是屡屡无法得手,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但我们更加相信这会是一个残酷的事实。贼们还是会发现,没有了老虎钳、撬棒的营生并不怎么如意。那么结果可能不会是盗窃案的减少,而是与此正好相反。也就是,盗窃案件的大量增加,而且这种增加纯粹是政策性。而这,恐怕与我们的刑事政策相去甚远。
这种观点简单照搬了“携带凶器抢夺”的司法解释,但却忽视了抢夺罪与盗窃罪行为特征的不同。抢夺罪往往是公然进行,一般不需要使用工具,而一旦事先准备了工具,常常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盗窃罪不同,盗窃罪一般是秘密进行,而且通常都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如果将起子、老虎钳等这些作案工具一概认定为“凶器”,将会导致盗窃罪入罪过易、打击过严。
按照我们粗浅的理解,刑法将“携带凶器盗窃”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