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浅析失火罪 浅析失火罪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观方面的区别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放火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放火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目的物燃烧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但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和危险或者对这种结果和危险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而失火罪中一种因素是行为人在过于自信的情形中主观上虽然认识到自己点火或其他类似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但行为人凭借某种因素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和危险的发生,所以行为人意志上是朝避免结果和危险发生的方向努力的,是不希望结果和危险发生的;另一种因素是在疏忽大意的情形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点火或类似行为,但根本就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或者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火灾的发生根本就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三、过于自信的失火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失火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但轻信火灾不会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间接故意的放火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的一种犯罪。两罪行为人虽然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认识到的可能性的程度看,间接故意失火的行为人预见到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于过于自信失火罪行为人的预见。过于自信失火的行为人自信火灾不会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素可以凭借,如技术、经验、提高注意等,这些因素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态度上反对火灾发生的倾向;间接故意行为人对火灾的发生根本就无所谓。当然,有的行为人事后会声称自己出于过于自信,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一面之词认定是过于自信还是间接故意,而应综合全案情况分析。 四、“故意”的放火行为也可能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既有无意为之者,也有有意为之者,前者如抽完烟后随意扔掉烟头以致引起火灾,后者如有意在装满易燃物的室内划火柴照亮。这里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客观方面行为的主观心态与作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之主观心态是不同的。作为失火、放火犯罪主观要件的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后果的认识与意志因素,而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客观上点火的行为的有意无意不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换句话说,失火、放火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指对与自己客观方面的行为相联系的可能发生火灾的后果和公共危险的心态。这就如同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违章驾车的行为可能是有意为之的,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则是过失的。如甲盗窃某仓库时划火柴照明,划火柴照亮的行为显然是有意为之,但是划火柴的目的是为了照明,而不是为了放火烧毁仓库,因此可以肯定甲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是不愿意的。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火灾的发生是过失的。 五、过失放火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放火罪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的行为时可能是出于过失,但却可能构成放火罪。这主要是指先出于过失引起火灾,随后不履行灭火义务,而构成不作为型的放火罪。不作为的放火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而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在明知可能会发生火灾因而需要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