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性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和更换
第三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四节管理人团队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第六节管理人工作档申请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决定回避后停止履行职务
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等,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或未同意辞职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务。
第三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十条基本原则
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秉持公平、高效、合理、谨慎原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全面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决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自己管理原则
被指定为管理人后,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
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履行职务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报告和接受监督原则
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四节管理人团队
第十四条组建管理人团队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指派管理人团队履行职责,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团队成员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团队成员名单应当列明负责人、团队分工情况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明、执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于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确定的清算组成员(含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名单、分工情况及联系方式报人民法院备案。
组建管理人团队时,管理人应当审查管理人团队成员的消极任职资格。组建管理人团队后,管理人负责人发现管理人团队成员有不宜从事相关业务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管理人团队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团队
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共同组建管理人团队,并制定明确的分工方案。分工方案应当考虑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具体包括职责主体、责任人、完成时限、协作配合事项等内容。
团队成员名单和分工方案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一并向人民法院报备。
第十六条管理人负责人制度
管理人团队实行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案件整体情况的推进。
第十七条管理人团队稳定性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造成工作失误。管理人团队成员变动的,应当于次日报人民法院备案并说明原因。
因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团队成员的组成与分工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管理人应当作出必要安排。
第十八条管理人对外聘请机构和人员
管理人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的,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会议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为有效履行职责,名册成员应当制定业务相关制度,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并将相关制度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规范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工作规程、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发文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规范、制度以及在个案中实际制定的制度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管理人工作计划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制定并向人民法院报送合法、务实、可行的总体履职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其中工作内容应当具体分解,履职责任应当落实到人。
管理人应当于当月月末向人民法院书面汇报当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