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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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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地人员购买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2003]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文件),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员(以下简称购房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购房资格审核原则和程序参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购房人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交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以上表格可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
三、购房人持盖章后的《核定表》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
四、购房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户口本;
《核定表》(一式三份);
 ,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
 五、购房人购房最高总价标准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不予核减。
 六、本规定适用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员。持其他类别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市国土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