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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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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黄燕 高玉梅 张建芳 提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30000×(1-20%)×30%-2000],总共应纳税额为15,600元(5200×3)。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1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月应纳税额为1,200元[7500×(1-20%)×20%],总共应纳税额为14,400元(1200×12),少缴税款1,200元。
例:某教师一个月实际工资2,500元,接受的其他单位的培训,劳务报酬600元。
1、假如该教师与培训单位签订了雇佣合同,则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600-2000)×10%-25=85元。
2、假如该教师与培训单位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则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10%-25]+[600×(3%+%)]=77元。
3、假如该教师与培训单位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且培训费两个月发一次则一个月平均下来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10%-25]+[(1200-800)×20%÷2]=65元。
所以,按照第三种方式发放劳务费用,少缴税款20(85-65)元。
(二)奖金在不同发放方式下的税负比较。奖金是高校教师收入的一部分,目前,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有四种:(1)奖金按月平均发放;(2)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3)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4)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部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按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以从中寻找最低税负方案。
例:2011年张老师每月工资为3,500元,预计全年奖金共有4,5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2,000元。
方式一: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每月发放375元。
每月应纳税额为:(3500+375-2000)×10%-25=
全年应纳税额为:×12=1950元
方式二: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4,500元。
每月应纳税额为:(3500-2000)×10%-25=1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4500×5%=22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125×12+225=1725元
方式三:奖金年中发放1,500元,年终发放3,000元。
除7月份外,每月应纳税额为:(3500-2000)×10%-25=125元
7月份应纳税额为:(3500+1500-2000)×10%-25=3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000×5%=15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125×11+325+150=1850元
方式四:奖金每月发放100元,年终发放3,300元。
每月应纳税额为:(3500+100-2000)×10%-2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