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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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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7/1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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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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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湖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产业基金与区内其他国有资本联合出资的,合计不超过40%。采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投资方向全部为区内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应完成的区内返投目标及完成时间。管委会办公室可制定实施细则,对子基金应完成的返投目标及返投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股权类(含创投)私募管理人登记,并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较好的历史业绩。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注册
在西湖区,但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由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筛选并组织尽职调查,报经管委会最终审批确定。管委会办公室可制定实施细则,对产业基金准入条件、评审规程、投资模式、管理及退出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资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管理。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参照各级政府基金设定不同的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规则。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子基金”应投资于:
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可转债形式进行的投资除外);
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但经管委会审批同意的除外;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三)“子基金”对单家企业进行投资时,股权投资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但采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除外。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应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