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
江苏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维护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容貌】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物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的位置和大小。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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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城市更新、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应当结合建筑物、构筑物实际,统一预留或者设置安全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安装摆放位置。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临街建筑装饰装修】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六条【道路设施容貌】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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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七条【杆线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既有架空线入地改造。新区建设不得新设架空线。
架空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
第十八条【景观设施】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染、破旧、损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但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不得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九条【城市井盖规范】 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条【街道两侧秩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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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占道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有序。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