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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试验室资质等级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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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试验室资质等级要求.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试验室资质等级要求
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为适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我部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中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申报的试验检测机构仍按原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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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表1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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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通过。
表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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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列设备功能、准确度均应符合所测参数现行规范的要求。
注2:表中黑体字标注的参数和仪器为强制性要求,少一项视为不通过。
注3:申请交通工程专项中6增项的应同时增加第3、第4、第5三项。
注4:申请交通工程专项8~13增项的应同时增加第1、第2两项,申请第9项的还应增加第7项。注5:交通工程专项中第6项交通安全设施部分强制性测试项目中含有的非强制性参数列于该项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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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环境
注:此表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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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表1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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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通过。
表2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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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列设备功能、准确度均应符合所测参数现行规范的要求。
注2:表中黑体字标注的参数和仪器为强制性要求,少一项视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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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环境
注:此表为强制性要求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第一章受理和初审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Ⅰ),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1份。
二、省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部质监总站。
三、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Ⅱ-1);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四、增项申请
(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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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五、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