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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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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paihuai105 2017/6/22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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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 2008 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 号) 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作为一家服务于跨国企业的专业财务管理培训提供商,特为 Linked-F 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一)工资薪金“人”的范围解析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在超出职工福利费 14% 标准的情况下,作为工资发也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占 14% 的标准,也是可行的。 2.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 不含返聘); 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为理由使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 3. 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个人所得税中, 在企业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不任职的, 按照其他项目, 劳务报酬, 来计算。由于在个人所得税中不作为工资薪金, 所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以工资薪金来计算。另: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 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会计处理上, 有些企业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单独列出科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都是可行的,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其他扣除标准时, 应从工资薪金中剔除。(二)劳务派遣的“复杂”关系明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 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目前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派遣员工,通常的操作方法有两种: 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所有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企业只承担成本和费用, 即劳务派遣公司给企业开的票;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社保等,由企业负责部分工资及费用同时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就会出现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费用无法入账。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常忽略的问题,往往喜欢开会议费、咨询费、办公用品等发票, 但有些其实是可以开职工教育经费。现行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文件为《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 号), 但在讨论稿中, 特别明确了其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教育报班的费用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但其实如异地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