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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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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22〕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平安

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22〕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安监总安健〔202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支配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别状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方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接着做好工作现场凉爽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
  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爱护劳动者的健康,依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探讨,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支配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详细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