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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释.ppt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7/6/24 文件大小:4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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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合同 的履行与解释
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释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履行(索赔与理赔)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履行的含义
前提条件: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索赔)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理赔)
索赔
索赔的主体
被保险人
受益人
继承人或财产继受人
第三人
索赔
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26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
索赔的程序
通知义务人
通知时间
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通知方式
通知内容及注意要点
报案
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接受检验
积极施救
填写《索赔通知书》
提供索赔单证
申请索赔
开具权益装让书
配合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领取保险金
索赔
虚假索赔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27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理赔
理赔的程序
报案人填写《出险通知书》
派人现场勘察
接受报案
报案人填写《索赔通知书》
立案、迟延立案、不予立案
立案
审核
理赔调查
核定责任
理算赔付金额
审核
通知赔付
权益转让和追偿
结案归档
赔付
法律应用
【2013-3-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引例
2004年5月11日,周盈飞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保额为20万,保险期限为2004年5月13日至2005年5月12日。保险单约定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4年7月,保险车辆因下雨被淹导致损坏,损失为32274元。事故发生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周某行驶证副证上标明检验合格至2004年5月有效,而周在行使证明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年审。周则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非运营车辆初次登记六年以内,每两年检验一次。保险车辆于2003年6月注册登记,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周盈飞并没有违反有关机动车辆按期进行检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