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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申诉书范文
最新民事申诉书范文一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区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区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区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
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
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区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最新民事申诉书范文二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00030
申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XX县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XX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

2、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