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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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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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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第1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13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4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15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第16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17页,讲稿共29张,创作于星期日
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