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
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 10 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 11 条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 12 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
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 13 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
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 14 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
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
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 15 条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 16 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
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 17 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 48 小
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
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 48 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
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
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