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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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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11号)等规定,为加强究院承担“浙江标准”项目的第三方技术评价工作。
第八条【申报要求】 申请“浙江标准”的单位负责标准实施推广,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应为标准的发布者或牵头制(修)订者。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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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家要求】 参与“浙江标准”评价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和专业水平,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第三章 评价认定
第十条【单位申报】 “浙江标准”项目申请实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部门推荐】 “浙江标准”评价实行推荐制度,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浙江标准”项目推荐,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浙江标准”项目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技术评价】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根据“浙江标准”评价细则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浙江标准”的项目先进性、实施效益和推广前景等开展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通过技术评价的“浙江标准”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浙江标准”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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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社会公示】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对拟认定的“浙江标准”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附项目简介。
第十五条【认定发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后,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浙江标准”认定名单。
第四章 实施推广
第十六条【对标应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采用“浙江标准”。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对标“浙江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推动将“浙江标准”作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依据,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以“浙江标准”为认证依据,开展“品字标”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特色农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等。将“浙江标准”纳入内外贸产品对标范围,持续扩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供给。
第十七条【跟踪评价】 构建“浙江标准”统计监测体系,跟踪监测标准实施效益和标准实施单位标准化信息,及时了解全省“浙江标准”实施情况。建立完善“浙江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浙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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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标准宣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授予“浙江标准”标识的单位,通过组织标准的实施培训、技术解读等,推动标准实施应用。各相关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浙江标准”,共同树立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