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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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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
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
示例1: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公司构成一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
乙国
甲国
A公司
分公司B
B分公司营业利润在乙国缴纳所得
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
由于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纳税负担有总公司最终承担,即纳税主体为同一纳税人。
示例2:甲国居民纳税人的母公司在一国设有一个子公司,自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税人。
乙国
甲国
母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然后向母公司分配股息
母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因此子公司的所得被征两次税
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构成其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尽管子公司同一笔所得纳税后在分配股息是母公司要纳税,但承担税负的纳税主体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两个主体
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
示例1是法律性双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类似种类的税。
示例2是经济性双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本章节的重点,也是国际合作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双重征税的特点
法律性双重征税具备以下特点:
①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②纳税的主体只有一个
③对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类似的税种
④在同一征税期间
经济性双重征税具备上述①、③、④的特征,但对不同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
法律性双重征税
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重叠
示例1: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公司构成一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
乙国
甲国
A公司
分公司B
B分公司营业利润在乙国缴纳所得
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
由于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纳税负担有总公司最终承担,即纳税主体为同一纳税人。
法律性双重征税
属人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重叠
A国对自然人居民采用住所标准,B国则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当地停留时间达到一年以上也构成居民纳税人。
B国(来源地国)
A国(居住国)
A国有住所
B国对自然人居民采用1年时间标准
A国对自然人采用住所标准
停留时间累计≥1年,则成为A国和B国的税收居民
甲公司
乙公司
法律性双重征税
A国甲公司许可B国乙公司使用某项技术,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B国
A国
B国采用权利使用标准
属地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重叠
A国采用权利提供标准
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消除
单边措施
单边措施是一国在国内法中的单方面采取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从居民国角度看,可以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低税法等方法。例如: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
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消除
双边措施
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实现的。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法律性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分居民过或来源地国单独向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税收协定是把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通常采用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属地优先)。
多边措施
消除双重征税的多边措施主要签订多边税收协定。例如由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缔结的北欧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