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整理与制作:胡攀
何为国际货运代理人?
根据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6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托运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英文命名为 FORWARDER,指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订舱、仓储、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拆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等。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国际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
结算运费等
签发提单
拆箱
集装箱
保险
报检
报关
仓储
订舱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
货主
国际货代
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以委托人的名义
(代理人)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2)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此时货运代理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运代理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来判定
1、货主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
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货代
货主
委托合同
第三人
签订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
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此时,货代是这两个“背对背”合同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
货主
货运代理
第三人
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
(托运人)
(契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以自己的名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
目前,各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