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款律师催收函
年关将至,许多人都急着结算一年的账目。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催收函范文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帮忙。
律 师 函
(2022)川杰可律民函 001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款律师催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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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22)川杰可律民函 001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系依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托付人”)的授权和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22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托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立工程合同》,商定:工程名称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工程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全部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22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工程审计完毕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托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立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托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询问事务所已于2022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2022]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2022年4月3日作出《工程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根据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托付人经屡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工程审计完毕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托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需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立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商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托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敬重;贵公司应当根据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商定在工程审计完毕后10日内向托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