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权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结合 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物权法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 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 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或者认定该 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 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 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 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 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 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 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 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 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 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 价格以及交易****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 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 的条件。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