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淘汰落后产 能、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砖厂整治工作制定如下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淘汰落后产 能、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砖厂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到X年底,全面关闭实心粘土砖厂,坚决强制关闭非法砖厂,坚 决淘汰关闭散、小、差、破坏环境的有关合法砖厂,建立符合产业政 策、规模开发适度、布局合理科学、资源利用集约、依法依规生产、 安全环保发展的砖业生产秩序,彻底扭转我市砖厂“多、小、散、舌L” 的被动局面。
二、 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 构管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 土资源、环境保护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国 土资源、环保、规划、发改、经信、财政、公安、林业、法制、工商、 安监、住建、水利、农业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同志任办公 室常务副主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督促、验收 砖厂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暂停新建砖厂的审批。
三、 整治对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砖厂,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整改或予 以取缔、关闭: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符合城乡 规划的;
(三) 采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污染、 破坏环境的;
(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 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
(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 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
(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严重破坏水 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九) 证照不齐全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开展砖厂整治工 作,对辖区内砖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明砖厂名称、负责人姓名、 地址、开办时间、企业性质、股份构成、用地情况(地类、实际占地 面积、审批情况)、采矿情况(矿权面积、是否非法违法采矿)及其 它审批情况(何时批准、延续登记)。各地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组 织国土资源、环保、发改、经信、规划、林业、安监、住建、工商、 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和关闭、取缔、 整改、保留名单,并报市整治办(电话、传真:X)。
(二) 整顿治理阶段(4月1至6月30日)
对应当取缔、关闭的砖厂,由县市区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 并拆除所有设备设施及构(建)筑物、断水断电,关闭取缔到位;对 需要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