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2,622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艳子 2022/7/21 文件大小:2.56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章 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绿化管理费。用于绿地,花草的浇灌修剪:
  (四)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六)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六)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领取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办法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民政部门登记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督促业主执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管理公约,及时交纳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三)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第四章 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领取有关部门签发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后,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移交手续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时,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规划总平面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建筑施工全套图纸;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时,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