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降低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
货主
国际货代
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以委托人的名义
(代理人)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那么,作为代理人,货代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
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要注意既不能越权代理;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案例
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案例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做何裁决?
(2)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此时货运代理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运代理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来判定
1、货主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
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货代
货主
委托合同
第三人
签订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
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此时,货代是这两个“背对背”合同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
货主
货运代理
第三人
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
(托运人)
(契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以自己的名义
(二)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代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三)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
货代赚取运费差价时,其法律地位经常会被认定为当事人。
(四)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
(五)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
传统意义上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货代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货代从事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