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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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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以及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调整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八条 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不需要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否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1:
湖  南  省
乡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