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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三)
第七节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规则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追偿本外币债务;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
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 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控股公司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
根据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家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中国第一家“名正言顺”的金融控股公司,静悄悄且令人意外地于银河证券重组即将落幕时登台。
中注册的时间为2005年8月8日,注册号为1000001003970,注册资本人民币70亿元,是中央直属的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出资人代表为财政部和中国外汇投资公司。
投资控股中国银河证券股份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并参股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8月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改革重组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方案》明确的改革重组基本精神、主要原则和具体内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将该组为中国光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集团)。
旗下:中国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
三、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中投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
中投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运作,并对国务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