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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四)仪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异常,如发现异常,应通知维修人员修复、调整,不得擅自修理,并报告实验室主任。
(六)开动仪器前,应充分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开动后经常观察运转情况。
(七)操作人员按格式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薄,记载开机、使用情况。
(八)仪器损坏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如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或适当处分。

四、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请领、保管、使用剧毒药品,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二)凡库房实验室存放的剧毒药品均需要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每半年清点一次,并把清点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备案。
(三)实验室请领剧毒药品由主管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签,主管主任批准,专人领取。试验需用剧毒试剂时,经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共同监督称量。***化物使用后不能交回的剩余量,必须二人共同销毁,要登记销毁数量。
(四) 剩余的剧毒药品需销毁处理时,应详细填写销毁登记表由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五、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公司标准品(对照品)的计划汇总,采购、供应工作。
(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年末将下年度标准品的需要数量计划报送业务办公室。
(三)标准品(对照品)由办公室发给实验室,实验室领取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帐。
(四)标准品(对照品)要按说明书规定使用,标准品 (对照品)要避光、防潮、置于阴凉处。
六、化学试剂、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一)试剂的管理
l、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保管。
2、对过期失效或现行标准中不再使用的试剂,应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清理。
3、对易潮、变质的试剂要不定期地检查其外观,并做好记录。
4、在新购入供原子吸收和气相色谱等仪器使用的试剂,如需要更换生产厂家时,必须把质量考察情况结论(可用于否)反馈给办公室。
5、化学试剂应在符合规定的房间里保存,避免直射光,试剂柜与暖气要有一定的距离。
6、剧毒试剂(三氧化二***、二***化***、***化钾)等,称取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返回仓库;危险试剂(三硝基苯酚)应注意防震。
7、从试剂瓶取出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处,易挥发及刺激性的试剂,用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和污染空气。
8、试剂配制应按检验方法进行配制,并标示配制日期,发观混浊、沉淀、变色时,应重新配制。
(二)玻璃器皿的管理
1、玻璃器皿应按需要购入。提购入计划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具体质量要求。
2、购入的玻璃器皿应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退回办公室。
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应进行校证合格后使用。
第二章 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一、样品接收、检验、留样制度
(一) 检品的接收
1、检品接收统一由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
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
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
(二)检验
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
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