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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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梯平安监视管理方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省电梯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二〕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平安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负责电梯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30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平安管理制度和电梯平安技术档案,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平安本卷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以及对电梯轿厢部进展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平安性能;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展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平安技术规要求后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需要人工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展现场疏导。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管理,并公开电梯平安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的电梯平安使用管理工作。
居民住宅的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平安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提供效劳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平安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平安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戒备工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