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定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现行实务中很多人认为,企业享受的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作借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计:“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
法定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现行实务中很多人认为,企业享受的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作借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计:“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但笔者对此处理持不同意见。
首先,既然是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则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且无需作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同时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工程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相关工程的购进本钱,即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均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扣除问题。
由此可见,在此状况下,企业不行能从账面计算出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的金额,更不行能消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假如再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计:“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是不行能有减免增值税的数据来源,
二是即使有数据,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的借方余额将无法消退。
其次,企业即使比照增值税价税分别的原理对免税增值税销售收入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但依据增值税的根本原理,企业销售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向购货方所收取的款项并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即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货款全额作为产品的销售收入,因此比照价税分别原理计提销项税额是违反税法原理的。
再退一步看,即使不考虑计提销项税额的正确性,但依据税法规定,由于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工程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相关工程的购进本钱,不行以抵扣,因此,企业所计提挂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将得不到任何抵扣,该“销项税额”不仅包含了该产品在该企业生产时所产生增值额形成的增值税,而且还包含了所购进扣除工程在其他企业生产时所产生增值额形成的增值税,明显,假如没有得到抵扣而将此“销项税额”全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则明显多出了为生产法定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工程在其他企业生产时所形成的增值税,从而会因多结转免征增值税额而多形成企业的利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计:“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明显不妥。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毕竟应当如何进展会计处理呢?笔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