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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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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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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9]30 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可以实行出让、代管、入股等形式进行运营,逐步过渡到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同时,加强对新建换 热站的管理,今后,全部新建住宅小区的换热站必需依据一体化运营模式由供热企业直接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到 户。
(三)建立完善城市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煤炭保障、供热系统重大
事故以及外部停电、停水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各企业要制定掩盖热源、管网、换热站等环节以及特殊天气下的供热应急 预案,切实提高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和供热保障力气。
(四)落实煤热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 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 号)精神,结合煤炭价格状况适时对供汽价格进行调整。对因供热价格形成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中心城区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的供热补贴,由市和张店区、高新区共同
担当,其他区域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担。其他区县供热补贴由各区县负责。三、加大供热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
(一)加强供热配套费监管。各供热企业要严格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 号)收取供热配套费,并建立特地账户。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供热企业配套费收取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款 专用,专项用于热源管网建设。
(二)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供热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实行有效监 管。对于要求进入供热经营市场的单位要严格依据经营许可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 格管理,对于履行责任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据供热经营许可要求,责令限期退出供热经营市场。
(三)组织好供热规划的实施。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热源建设和管网改造项目, 优化整合热源,科学布局管网,实现供热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热能的利用率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15 年, 全市集中供热率达到 70%以上,连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
(四)加强供热工程监管。供热主管部门要将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各种供热工程建设及户内供 热系统的安装、改造纳入统一管理,实行供热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 验收备案的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供热计量施工图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的,不得出具审 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
方可供热。
四、乐观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不断提高供热行业节能减排水平
(一)加大供热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力度。依据全市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和蓝天碧水行动方案,加 快现有燃煤锅炉的环保节能改造进度和掩盖范围,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