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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说明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编号:
LYGF-2022-1101
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费用。
,共有产权人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
﹪、买受人 共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
﹪。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别处理
房屋交付后,合同商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有差别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
〔1〕空白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3%以内〔含 3%〕时,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商定计算;合同商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买受人不肯退房,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商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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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按合同商定付清所有购房款。
: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
;余款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为
元,应于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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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过贷款付清〔以所贷款项全额划入出卖人指定帐户为准〕。
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时,其抵押价值设定不得包含共有产权人共有局部的价值。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按逾期时间,分离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立刻解除本合同,并在双方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或首付款。买受人情愿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
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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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月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第
1
种条件,将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
。
。
但如遇以下特别缘由,除当事人商议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诉〔或报纸公告〕买受人的; ,如:政策调节等,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诉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分离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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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该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达到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所有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
一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保障性住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下列商定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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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 15 日内,买受人没按时办结交房手续的,应该自本合同商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一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买受人应该缴纳除房款以外的其它费用 :
/
;
; 、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