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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旧村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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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第十六条 新社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区块详细规划。具体操作按有关政 策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新社区的规划控制标准为:
(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18%-25%,, 米;
(二)多层及中高层公寓建筑密度 20%-30%,容积率 -, 米;
(三)联立式住宅建筑密度32%-40%,-, 米;
(四)生产用房区块,建筑密度35%-40%,容积率 -。
第十八条 新社区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 并合理配套文化中心、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 城镇新社区的分户安置和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一)1-3 人的小户安排安置基数108平方米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 平方米以内, 二人安排 54 平方米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且未婚的子女安排90 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米以 内。
(二)4-5人的中户安排126 平方米以内;
(三)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40 平方米。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可享受增加1 人计入在 户人口。
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户型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 1: 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每户安置基 数最高不超过 140 平方米。
第二十条 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镇街指导村级组织商讨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 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为: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一)扣减后面积大于 18 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家庭的安置基数;
(二)扣减后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顾安置。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108 平方米以内 公寓房一套;4 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 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
第二十二条 非村级组织成员,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 108 平方米以下的,按 1:1 的比例确定安置基数;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 108 平方米以上的,超 过 108 平方米部分按 1: 的比例按实确定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 126 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因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基数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 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寓、标准厂房的安置系数为 1:6。多层及中高层公寓的安置系数为1:。联立式住宅的安置系数为1:3。 高层公寓规划设计时,在实现1:6 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