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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计局办公室文件
穗审办法〔2008〕12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
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规范。
第七条 接受服务对象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包括接受询问的市审计局首位工作人员和机构首位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机构,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
第八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职责:
㈠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咨询事项,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㈡对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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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会同与该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一起做好解答工作,相关人员不准推托责任或者敷衍;没有明确的与该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尽已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托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双方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当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工作;对情况复杂,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㈣对属于市审计局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已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对方提供具体人员姓名或者相关机构名称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或者引导到该工作人员办公室或者相关机构;对方不能提供具体人员名字或者机构名称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机构、具体工作场所及办公电话,并引导至相关承办机构;相关承办机构无人时应留下对方联系电话,由首问人知会责任机构再复对方。
㈤对不属于市审计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已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㈥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不得相互推诿。
第九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如遇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人分管的工作,应及时告知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负责接待,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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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按不同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㈠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㈡对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应当做好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㈢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收集审计证据、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等不包含在此范围)
㈣对属于市审计局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机构、具体工作场所及办公电话等;
㈤对不属于市审计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耐心解释,并尽已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㈥对于涉及多个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㈦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办理、呈批、回复、办结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实行全程跟踪,做到按时办理,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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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十二条 首办责任人办理审计事项,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法定直接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提出回避。
首问责任人和首办责任人对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㈠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㈡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㈢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关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